“风险社会”中的“风险”辨析刑法学研究中“风险”误区之澄清
近年我国刑法学界热衷于德国贝克教授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相应地提出了风险类型的犯罪,并主张以严厉刑法应对。但这场研讨未能恰当区分“风险社会”的“风险”与“社会危害性”意义上的“风险”,未能区分“风险社会”的“风险”与德国当代若干刑法学说中的“风险”,从而也未能分清刑法中哪些是“风险社会”的“风险”犯罪。这既不利于刑事政策的恰当选择,也不利于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本文旨在通过辨析,澄清相关误区。
风险社会、风险、刑法
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80
201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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