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条约的保留兼论中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问题
传统国际法上存在的关于条约保留制度的“全体一致规则”,经由国际法院1951年咨询意见、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被完全否定,从而确立了条约保留的效力由各缔约国分别判定的新制度。但人权条约的特殊性又使得条约保留制度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2002年中国法学界集体课题组《关于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所提出的对该《公约》第19条和第22条应提出符合中国法律的“解释性声明”,无论从人权条约保留的性质和方式还是从该《公约》目的和宗旨之角度考虑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条约保留、人权条约、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D925.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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