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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型内幕交易之合法化

引用
在公司内部发生财会造假等欺诈行为时,单纯依赖举报揭露是不可行的,应当允许并不参与但在一定程度上知情的内部人和相关人据之进行交易。这种行为能更可靠地暴露公司的问题,更有效率地促进真实股价形成,减少交易对方的相对损失甚至欺诈的发生。在此种特殊的内幕交易中,公司合法财产并未被窃取,相反总体财富会有所增加。且公司无辜内部人通过这种方式减少损失的客观必要性更大。其也强于知情人通过交易对手公司的股票来规避风险。允许此类交易亦不会严重延迟欺诈事实被揭露的时点。

内幕交易、反欺诈、举报

D922.287(中国法律)

本文得到了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74-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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