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标准在反垄断司法中的适用及其启示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重反竞争效果证据轻主观意图和动机证据”的趋势,经济学方面的专家证据在反垄断诉讼中的地位突显.但为防止科技力量对审判权的控制以及专家证据的滥用,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美国法院在审查反垄断专家证据时,从专家证人适格性、专家证据有助性和可靠性等方面严格适用专家证据可采性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长期将鉴定人定位在法院辅助人的职能上,并视鉴定结论为法定证据形式的做法,缺乏认识论依据,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应借鉴美国专家证据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形式,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可采性标准.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标准、反垄断、司法适用
23
D915.13(法学各部门)
本文是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XFX018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26-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