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保证期间是保证债务所附加的一个否定的解除条件: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在相关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就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知保证入主债务未受清偿,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可行使,其诉讼时效,或者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依传统民法),或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时起算(依《民法通则》).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两个平行的、互不相关的、互不影响的期间.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并不否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随之中断,应依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不同设计而有别.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止.
保证债务、保证期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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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本文是司法部07 SFB5023;苏州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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