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实施中的商谈机制:去蔽与建构
中国宪法实施机制的构建过程中有深深的机关崇拜,强调由国家机关独立垄断对宪法解释的操作.然而,此种独断的解释模式会引发“作为立法者的人民”潜在反对“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之法理困境,无法有效地获得理论与逻辑的自洽.本文以为,要走出此种困境,需要引入宪法商谈的视角与理论资源.要深刻注意到在“民主集中制”的根本革命与建国逻辑之预设下,“人民”在中国宪法中分饰两角并引起紧张,“集中”比较突出的现实图景,并意识到只有通过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商谈以配置解释权资源,同时努力实现公共领域中对宪法规范含义的公民自由商谈才可以走出此种法理困境.
解释模式、立法权、制宪权、宪法商谈、民主集中制
23
D921(中国法律)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