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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律儒家化对瞿同祖“法律儒家化”之不同理解

引用
“法律儒家化”是瞿同祖先生作出经典论述的重要命题,学界对这一命题较少异议.本文在肯定法律儒家化的前提下,基于不同的法律观和历史观,对该命题提出了诸多不同理解.本文认为瞿先生的法律观虽然受到西方的影响,但仍较为偏狭,主要体现在将“礼”排除在法律概念之外,以及忽略了对体现君臣关系法律的考察.体现君臣关系的法律事实上受到法家一以贯之的重要影响.此外,瞿先生夸大了“礼”的差别性,导致他对儒家和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把握出现偏差.本文认为,历史上的儒家思想处于不断的迁流演变之中,其内部也充满了冲突和丰富性,因此,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儒家化呈现出不同特征.法律儒家化是秦汉以至明清法律发展演变的一条重要线索,其前提并非如瞿先生所论的“纯本法家”,唐代法律也并未真正“一准乎礼”,唐代以后法律的精神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法律、礼、儒家、法家、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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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2(法的理论(法学))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8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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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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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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