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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登记)生效合同、"申请义务"与"缔约过失"《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评注

引用
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批准生效、缔约过失、违约责任、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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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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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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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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