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构
司法审判中对于民意的重视已经提高到了司法政策的层面,并且在实践中逐步被推广,进而成为一项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逻辑角度来说,在司法领域中往往是一种涉案民意或者说涉诉民意,其形成的出发点往往是自我情感,是民众"义务警员"倾向所折射出的对刑罚的高度关注.刑事司法的不可妥协性决定了民意在其中没有作用的空间,刑事案件的专业化特征则决定了民意的虚妄,在刑罚权不能让渡给被害人的情形下,让渡给民意是无法想象的.如果允许刑事司法向民意妥协,看起来似乎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实际上是以牺牲整个法律正义为代价,是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是法律可以被任意解释.在民意一元化和法官缺少能动性的情形之下,权力或缺少克制,或以民意为外衣,司法常常表现为对一元化民意的屈从.敢于和民意对抗有时是最为可贵的品质.
解构、民意、刑事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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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23;上海市刑法学重点学科s30901
2011-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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