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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制的刑法理性重构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

引用
功利导向的风险规制语境中,刑法主要采取的是应急式的政策性对策,恐慌性立法和舆论对司法的挤压使得刑法自由保障功能受到威胁.刑法应主动融入风险权利义务话语体系,理性识别风险、选择刑法对策,在有限的刑法空间内为风险规制实现提供最有力的支持.风险社会的权利义务体系,核心在于建构符合公平原则的公民权利、义务和政府权力的关系结构,合理分配风险获利群体、风险定义群体、风险弱势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将其作为刑法规制对象的选择基础.具体刑法对策上,风险刑事法网的有限扩张、风险预防原则主导下的刑法前置,较之传统权利义务基础上,突破责任原则的刑法制度技术革新,更具实质合理性.

风险、危险、规制、刑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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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3(中国法律)

2011-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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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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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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