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阶段共同参与行为的性质:以共谋为例
@@ 一、德国思路:预备阶段行为贡献的共同正犯性
在预备阶段通过单纯的共同谋议行为参与犯罪计划,但并未着手于犯罪实行的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日本刑法判例和学理通过"共谋共同正犯"的范畴,肯定参与共谋者成立共同正犯.[1]与此类似,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可以预备行为参与他人的实行行为,进而承认其在预备阶段提供的行为贡献成立共同正犯性,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刑法教义学虽没有特别针对"共谋共同正犯"范畴做探讨,但是研判学说对于共同正犯成立要件的认定,多数学者在结论上肯定类似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2]其中既有采取主观共犯理论,也有采取犯行支配理论,并从不同视角做出了纷繁复杂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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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09YJC820124;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育苗工程项目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84-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