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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法治与刑法解释的目标

引用
@@ 一、问题之意义 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刑法亦不例外."解释使法真正有效--它胜过科学的一切理论的思考与科学的假设,常常也胜过现行的法律条文本身."[1]应当说,这是法学家和法律家皆熟知并认可的事实.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整个法学工作的基础是法律文本(条文)及其解释",[2]因此,在他们那里,狭义的刑法学就是指刑法解释学.在我国,虽然人们对刑法学的研究进路存在不同看法,但大体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刑法学的主体也是刑法解释学.[3]

认识论、法治、刑法解释学、目标、Criminal Law、Interpretation、刑法学、法律文本、大陆法系国家、科学、法学家、法律家、主体、问题、理论、进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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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1-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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