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工具没收研究
@@ 引言
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措施,对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既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也受到执法机关的青睐:首先,在犯罪的"现代化"、"高科技化"、"产业化"以及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等形势下,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经济能力并使犯罪无利可图、得不偿失从而有力预防犯罪是一种适宜的刑事政策,因此,美国联邦一方面扩大了民事没收(civil forfeiture)的适用范围以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于1970年通过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案"中的"反勒索与受贿组织法"(RICO)[1]对刑事没收(criminal forfeiture)予以恢复.
有组织犯罪、打击犯罪、执法机关、预防犯罪、刑事政策、违法所得、适用范围、民事没收、美国联邦、立法机关、经济能力、高科技化、犯罪控制、犯罪工具、犯罪分子、组织法、现代化、产业化、受贿、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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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至2010年度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项目
2010-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1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