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
@@ 请考虑下引若干年前发生在美国法院的地区法院法官和争论双方中一方辩护人之间的交流:
里尔法官:被告提出的不予受理的提议不予支持,解除中止的提议也不予支持.很抱歉,不予受理的提议有十天时间可以修改.
凯茨先生:不支持解除中止的提议?
里尔法官:对,不支持.
凯茨先生:尊敬的先生,我能问问理由吗?
里尔法官:律师先生,因为我刚刚说了.
法治、法官、不予受理、中止、美国法院、辩护人、时间、律师、交流、地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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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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