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美国法上的观察
@@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80年代开始,在世界范围掀起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是否适用于私人主体(privateentity)的争论.[1]这个问题在行政民营化的背景下显得极为突出,因为在实践中政府引入了大量的私人主体来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以期提高效率.如在中国,虽然大量的公用事业由国家控制,但多以私法上的企业形式加以提供.而最近几年,更是引入了民间资本,民营化的趋势不可抵挡.当然随着人们对于民营化利弊进行分析的过程之中,其对信息公开或者公众获取信息的影响也成了学界关注的课题之一,因为人们担心因为民营化之后,公共对信息的获取会因私人秘密特别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因而受到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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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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