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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路径

引用
@@ 一、导论:作为责任成立条件的因果关系 如令受害人可享有将其所遭受的损害转移至他方的权利,换言之,如其向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之人主张损害赔偿,则依据私法上"相互论证(mutual justification)"的结构性原则,[1]不仅要求受害人一方享有须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而且特定主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原因也必须同时存在.

因果关系、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结构性原则、特定主体、事实原因、赔偿义务、法律保护、成立条件、私法、权利、法益、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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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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