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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代表人资格研究基于普通法国家的比较分析

引用
@@ 集团诉讼代表人,也称为原告代表或申请人,[1]指集团诉讼中代表所有集团成员发动集团诉讼并实施诉讼的行为人,亦即集团诉讼的发动者和推动者.由于众多集团成员无法亲自参与庭审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诉讼结果,而最终却要受到集团诉讼判决的约束,因此集团代表人的正当性必然影响到集团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作为弥补集团成员程序参与不足的手段,代表人制度被引入到集团诉讼中来,一方面他要具备充分的诉讼实施权,另一方面他又必须忠实地维护成员们的利益,代表的必要性和复杂性集于一身.那么,集团诉讼中究竟什么样的代表人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域外制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有何借镜意义?这是本文致力于探究的问题.

诉讼代表人、资格研究、普通法、国家、比较分析、Action、Class、Perspective、集团诉讼、集团成员、诉讼结果、民事诉讼制度、代表人制度、庭审活动、集于一身、参与不足、正当性、行为人、实施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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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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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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