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的类型化及服务瑕疵研究
引言
所谓服务合同,一般指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又称为提供劳务的合同.[1]但是,无论是否与物的提供相结合,服务及其合同都与物及其合同存在着显著不同,以物的交易为中心构筑起来的规则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解决服务合同的问题.由其特殊性引起的服务质量判断(即服务人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判断)的困难以及法律效果认定上的困难是服务合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2]
服务合同、类型化、瑕疵、质量判断、提供劳务、司法实践、困难、合同约定、法律效果、大课题、中心、债务、问题、结合、交易、规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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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外司[2008]890号
2009-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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