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 一、实行行为的意义
西原春夫教授是从形式性侧面和实质性侧面两个方面来把握实行行为概念的.[1]这种把握本身可以说是今天日本通说的理解.即,实行行为首先被定义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2]在此意义上,实行行为是构成要件不可缺少的要素.任何行为只有符合通过对刑法分则等法规的解释而引申出来的行为类型时,才能肯定其构成要件该当性,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当然要求,不管接受不接受"实行行为"这一命名,对这一点本身不应存在任何疑义.所以.盗窃罪的实行行为(窃取行为),应该是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欺骗行为),应该是以诈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行为.当然,这并不是反对对构成要件从法益侵害的实质性观点进行解释,但刑法并不是对侵害法益的所有行为加以处罚,而是限于一定的行为类型加以处罚,既然如此,实行行为概念的形式界定意义是不容忽视的.至于各个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内容是什么,正如西原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因为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所以不同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内容最终有待刑法分则各个条文的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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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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