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为为中心,还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关于犯罪论体系根基的思考
@@ 迄今为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源自于前苏联的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都是以行为立论,将行为人放逐于体系之外.[1]正如罗克辛教授在《德国刑法学总论》中所说,"人们公认,现行刑法绝大多数是一种行为刑法."[2]在行为刑法观主导下提出的犯罪论体系,是科学、完美、无懈可击的吗?这是我们在具体讨论犯罪论体系时,首先应当辨明的根本问题.
行为刑法、中心、犯罪人、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现行刑法、大陆法系、刑法学、刑法观、前苏联、科学、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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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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