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论纲
@@ 一、引言
最近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探索,颇具创意.有学者从诉权角度论述了被害人在国家追诉主义结构中的独特地位,深化了对被害人参与刑事公诉案件追诉活动根据的认识,揭示了被害人所享有的程序基本权,提出了被害人利益是独立于法官利益、检察官利益和辩护方利益的刑事诉讼中的第四极利益的主张.[1]还有学者从犯罪的私人侵权性切入,论述了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关系,为了实现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想目标,提出了改传统的三方诉讼构造为四方诉讼构造的主张.[2]此外,还有学者从实体法角度,通过规范与事实的互动关系之阐述,以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基点,剖析了传统的"国家--犯罪人"为核心要素构成的刑事法律关系的缺陷,以新型的"国家--个体"分析范式,说明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决策程序中的应有地位.[3]与实体法角度分析相比,程序法视角的分析尤其引人关注.
刑事被害人、刑事公诉案件、诉讼构造、学者、刑事法律关系、实体法、检察官、国家追诉主义、犯罪、程序基本权、要素构成、刑事诉讼、刑事案件、权利保障、权利保护、理想目标、决策程序、角度分析、互动关系、分析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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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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