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因与公诉方式改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正式启动,刑诉学界和立法部门的共识是此次修改应该大量移植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强化庭审过程中的控辩对抗和法官的居中裁断.这种占主流地位的立法思想也是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基本一致,同时,《刑事诉讼法》对庭审过程中的立法规定也基本上借鉴了对抗制诉讼中的合理因素.但是这10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法官在庭审阶段可以较为随意地变更甚至加重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径直以变更后的新罪名对被告人科处刑罚.实证的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12.2%的法院判决变更了指控罪名,择重变更罪名的案例占21.1%,其中还不乏将一般犯罪变更为死刑的情况.且54.4%变更罪名是法院在控辩双方意见以外主动做出的变更.[1]同时,上述学者的统计数据中还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随意变更指控事实的现象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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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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