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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兼论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1951年10月8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意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1年12月3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1]而给付的"聘金或聘礼",依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

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聘礼、聘金、处理原则、指示、婚姻案件、复函、司法部、早婚、女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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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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