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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引用
@@ 一、影视作品之法律意义 二十世纪初叶,当<伯尔尼公约>在柏林修订之际,[1]适值电影甫经问世,[2]该公约第14条即明确宣布,为电影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3]此后,美国著作权法亦于1912年Townsend修正案中,首次肯定电影作品为独立的著作权对象.[4]日本在其1912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也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的标的.在中国,国民政府1944年首次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90年<著作权法>亦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6]

影视作品、著作权法、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修正案、对象、人民共和国、伯尔尼公约、国民政府、法律意义、二十世纪、中国、修订、日本、美国、方法、创作、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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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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