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国初年法人制度的萌芽以大理院寺庙判决为中心
@@ 一、缘起
在阅读<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1]时发见,总则编第三章关于法人的判例要旨总共收集了48则,而其中竟有14则是特别针对寺庙而作成的,这是个颇为不寻常的现象,为何寺庙会发生这许多的民事纠纷?大理院何以耗费如许大的篇幅不厌其烦地阐释这些概念?在传统法规范里,庙产案件如仅属于财产上的争执,充其量只是民间细事,绝对无法与命案盗案等量齐观,而此等民事纷争在地方审判厅及高等审判厅阶段难道无法圆满解决,而一定要上告到大理院来,始能平息众议?再则,此类案件为何在民国时期才大量爆发开来?层层的疑惑难解,由是引发撰写本文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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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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