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原因理论对契约一般理论的贡献
@@ 只有在历史中,人们才能抓住什么是新的,什么是重复的,什么是发明,什么是模仿.
--米兰·昆德拉:<被背叛的遗嘱>
在古罗马,由于传统形式主义的强大力量,对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说明主要诉诸神意,神意即体现在形式之中;而自古典时期之后,虽然契约的领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开始扩充,但从道德的角度求证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工作尚未开始,拉丁语格言"单纯合意即形成债"并不是罗马人的.[1]罗马人注重形式的倾向,是和祭司们在法律解释方面的垄断地位密切相关的,但随着祭司垄断地位的衰落以及罗马法向世俗法学的转变,[2]形式主义的宗教意义和价值已不再突出;与此同时,早期罗马法将契约的效力来源归结为某种形式的做法,因其不依赖于具体的原因,只具有抽象行为的意义,[3]而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此后所需要的,是关于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一种新的说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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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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