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

引用
@@ 我国合同法于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后,学界曾就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笔者近日阅读各地法院报送最高法院的审判案卷,[1]发现对无权处分问题,尤其是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应作更深入的探讨.根据我国合同法立法资料及起草专家的意见,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2]这与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契约一脉相承.因此,就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言,亦应解释为债权合同效力待定,对此,自解释论上看,应无疑问.[3]但在实务上,尚有如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1.立法规定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规范意旨何在?2.何谓无权处分,即何种情形构成立法所设之无权处分?3.是否凡构成无权处分均有合同法第51条之适用?4.现行立法是否有检讨之必要,未来物权立法是否有进一步改善之余地?本文拟就上述问题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作解释论的分析,以期大家的指正.

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效力待定、物权立法、债权合同、解释论、最高法院、物权契约、适用范围、立法规定、构成、资料、专家、阅读、学界、审判、民法、检讨、规范、案卷

17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28-33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

17

2005,17(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