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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提问与回答以民法典的结构体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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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一:关于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评价以及它的现实性问题 大约在100年前,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外在压力下开始变革自己的传统法律体制,在这一过程中,以日本为中介而追随了德国法的模式.在中国的现代法制史中曾经出现过的民法典草案或者是正式生效的民法典,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在中国大陆地区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学家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评价,以及基于这种评价而决定对它的态度:是在新的法典编纂中抛弃它,还是延续它,还是改造它?从时间的角度看,潘得克吞模式已经是100多年前(从学理角度看,它产生得更早)产生的一种体系了,在经过这样的一个时间跨度之后,中国学者试图重新审视这一模式的优点和缺陷.那么,在德国民法典之后的法典编纂运动和学术研究中,在哪些方面已经超越了这种模式,而在哪些方面又确认了它的价值,它与法国民法典的模式相比具有什么优越性?上个世纪的民法理论对于这一体系的总体评价如何?

中国、民法典草案、编纂问题、结构体例、潘得克吞体系、模式、法典编纂、德国、总体评价、现实性问题、学术研究、外在压力、时间跨度、民法理论、法律体制、大陆地区、编纂过程、法制史、法学家、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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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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