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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与习惯的"交错":晚清广东州县地方对命案的处理源于清末《广东省调查诉讼事习惯第一次报告书》(刑事诉讼习惯部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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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律史,尤其对制度史的研究,我们习惯于将注意力集中于律典本身,而不关注对成文法以外领域的考察.仅注重律典的研究,并籍此作为诠释传统法的基本依据的惯常做法,可能恰好使我们忽略了某些在传统社会法律秩序中发生重要作用的因素.这些因素,或许正是我们意欲构建近代以先中国社会和法律时所不应该忽略的.本文将以广东省于清末所进行的诉讼习惯调查后形成的《广东省调查诉讼事习惯第一次报告书》为例,考察晚清广东州县对命案处理的基本诉讼程序,试图探究其中以律令为代表的国法与当地诉讼习惯的相互关系.

交错、晚清、广东省、州县、命案、处理、习惯调查、诉讼程序、报告书、法律秩序、中国社会、相互关系、律典、考察、基本依据、传统社会、注意力、制度史、法律史、传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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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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