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证据法的历史与哲学考察
@@ 引言
普遍的观点认为,使英美法系诉讼区别于大陆法系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二者在事实发现程序方面存在着本质的不同.[1]这种不同集中体现于证据规则方面的重大差异.众多学者认为,当代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比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为复杂、精致.[2]达马斯卡甚至指出,证据规则的区别就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判制度下,其证据法比大陆法系的证据法对给被告人定罪设置了更多的证据障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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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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