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形式主义传统的历史解读
@@ 一、问题以及分析进路
从制度发展史的角度观察,早期人类社会中的不动产权利转让普遍具有注重形式的偏好,即当事人必须将特定言辞、行为、象征物等仪式化因素引入到转让过程中,转让因此具有公开性,否则转让交易就不能产生人们意欲的结果,这种偏好被称为"形式主义".[1]这种如此注重权利移转形式的做法,不仅让我们想到德国法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钟爱,与上述的"形式主义"相同,没有登记此种外在于当事人意思的形式媒介的协助,不动产物权变动即不可能成功,基于此种特点,我也将德国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称为"形式主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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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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