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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

引用
@@ 债权让与,债之变更的一种。债之变更,乃不变更其本质(Identitt),或曰不变更其同一性,而变更其主体或内容之谓。 债的内容之变更,或为权利之加强,或为权利之减弱。前者例如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又如在债务人之迟延,债权之权利内容因而加强,盖此处债务人对于因偶然事故而丧失其标的……

债权让、契约、债务人、权利内容、债的内容、偶然事故、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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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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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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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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