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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世界潮流趋势之公平交易法有关结合规范之修正事前申报异议制之采用

引用
@@ 一、前言 公平交易法对于事业结合之管制目的,系在对于事业因结合所造成经济力之集中,事先加以防范,以管制其对市场可能造成之弊害(如垄断市场),并维持市场上有效之竞争结构.换言之,台湾结合管制之立法原则,系倾向于采取所谓之"折衷规制"(相较于所谓之"原则禁止"及"弊害规制")立法例.[1]自民国1992年立法实施以来,截至2001年年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平会>)计收办5921件申请结合案,其中经处理结案者,计5910件,核准者有5811件,驳回者仅3件.[2]既然迄今予以驳回结合申请者仅占3件,显示公平会对于在无显著对竞争不利益之情形下,关于结合案之申请,似持极为宽松之管制态度.[3]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及台湾企业目前正面临21世纪经济全球化之竞争压力,加上台湾又于最近加入WTO致使市场开放已属不可避免,跨国性多国籍企业可谓已兵临城下,台湾企业自应调整企业结构以为因应,企业并购风潮似已成为一种不可漠视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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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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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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