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世界潮流趋势之公平交易法有关结合规范之修正事前申报异议制之采用


@@ 一、前言
公平交易法对于事业结合之管制目的,系在对于事业因结合所造成经济力之集中,事先加以防范,以管制其对市场可能造成之弊害(如垄断市场),并维持市场上有效之竞争结构.换言之,台湾结合管制之立法原则,系倾向于采取所谓之"折衷规制"(相较于所谓之"原则禁止"及"弊害规制")立法例.[1]自民国1992年立法实施以来,截至2001年年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平会>)计收办5921件申请结合案,其中经处理结案者,计5910件,核准者有5811件,驳回者仅3件.[2]既然迄今予以驳回结合申请者仅占3件,显示公平会对于在无显著对竞争不利益之情形下,关于结合案之申请,似持极为宽松之…展开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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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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