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非公开发行研究以美国法为视角
@@ 根据投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从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而非公开发行方式虽曾一度被视为"积极提倡的筹资方式"[1]但却长期受到忽视,有关非公开发行的法律制度极不完整,甚至可以说十分混乱.然而,根据美国及其它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具有许多特殊的价值.随着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日益成熟,非公开发行必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以美国法为参照,对中国非公开发行的发展、演变、现行法律制度,以及未来的发展进行研究.
中国、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美国、法律制度、发行制度、发行方式、行对象、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定向募集、筹资方式、不完整、不特定、比较法、演变、行为、投票、认购、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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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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