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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初期的民法编纂

引用
@@ 日本民法典编纂事业肇始于明治二年(一八六九年). 在明治初期的法律编纂活动中,首先着手进行编纂的是刑律(即<新律纲领>,主要是参照<大清律例>进行修订),但是近代化法典的编纂首先着手的却是民法.明治政府甫执政便开始进行法律编纂,一般认为有着内外两个方面的原因.在明治政府成立前的封建幕府时代,日本当时有二百七十多个大大小小的处于割据状态的封建藩领,诸藩的法律制度也是各具特色、互不相同,是一个法律制度混乱、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时代.幕府封建制度解体后成立的明治政府期望通过推行富国强兵政策,能够并立于强国之列.建立中央集权式的国家体制正是其中的一个中心任务,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也成为必不可少,是为内在动力.而外在的压力则来自各国列强,明治政府向各国列强提出要求尽早废除幕末政府与各国列强所签订的包含有领事裁判权等屈辱性条款在内的不平等条约,而列强各国却以日本法律制度落后、体系不完备为由予以拒绝,这就促使明治政府不得不对国内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彻底改革.[2 ]

日本、明治初期、民法典编纂、明治政府、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列强、体系的时代、领事裁判权、不平等条约、内在动力、幕府、国家体制、封建制度、大清律例、彻底改革、近代化、集权式、状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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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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