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从权力制衡角度探索监督理性质疑现行检察监督兼及权力监督系统的历史学、比较学思考

引用
@@ 一、从"最高监督"到检察监督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与诉讼法以及检察院组织法上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于是,监督权和检察权成为检察院的两项基本权力.[1]我国检察院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从理论上讲,它负有"主动监督一切法律实施"的职责,不仅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而且还负责监督一切公民、社会团体和组织遵守、执行法律.[2]法律监督的范围,从侦查、刑事审判、刑事判决的执行、监所以及民事诉讼等传统司法领域,到任何其他受法律规范调节的社会层面.覆盖面之广,职责之重大,实非常人之所能.尽管,目前检察监督的范围实际上已大为限缩,但是,基于法律和传统理念而形成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范围、权限之大以及与司法(审判)权之间冲突之剧都是颇具国情特色的权力运作场域的一道景观.较之类似制度的其他国家,检察官大多负公诉之职,而我国检察官则在公诉之外还负有法律监督之重任,这支旁生的法律监督权由于在实际中颇有非议且功效甚微,这一切都引发了笔者对其进行考证的兴趣.

权力制衡、检察监督、理性质疑、监督系统、历史学、法律监督权、检察院、检察机关、检察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监督机关、组织、职责、刑事审判、刑事判决、司法领域、社会团体、权力运作、其他国家、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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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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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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