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 引言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先从流通领域开始,与之相适应,民事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也先从债权法领域着手,统一<合同法>即标志着债法制度的建设暂告一段落.然而,"物权法与财产归属关系、债权法与财产流转关系分别对应"的主流观点毋宁是方便理论分析的工具与方法,"在现实的交易世界,流转和归属本来就不停止的变化,因此规范之间如果出现任何漏洞、矛盾,都会造成严重的交易障碍,立法者不能把合同和物权法当成各自独立的两大块去处理,实不待言."[1]作为民法典编纂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物权法的创制也已经开始.目前已经有两部物权法的学者建议稿出台,一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编制(以下简称梁慧星稿),一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主持编制(以下简称王利明稿)[2]另外,在这两部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有关工作部门也形成了一些有关物权立法的初步意见.物权法与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这次物权立法是对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成效的检验;反过来,我们也希望其能发挥推进改革的历史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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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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