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比较研究
@@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创造的,我们的责任是对它进行揭示和阐述.
本文主要选择以下四部法规和条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这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美国<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案>于1984年11月8日生效(以下简称<美国芯片法>,它开创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先河,此后各国有关此客体保护的法律及国际条约基本上是按此模式构造而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89年5月8日至26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了缔结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外交会议,会议以45票赞成、5票弃权、2票反对,[1]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以下简称<华盛顿条约>).按该条约规定,只有5个以上国家批准,该条约方可生效,[2]但到1999年止,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的正式批准书的只有1个国家,[3]故该条约未能生效.尽管如此,该条约的绝大多数实质性条款已被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Trips)直接引用,[4]故<华盛顿条约>仍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国务院2001年4月2日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中国集成电路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中国集成电路条例>的制定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但这仅是制定该条例的因素之一,而不是该条例的目的,更不是其目的的全部.由美国国会1984年第98次会议通过,并由美国总统里根签署的美国<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于1984年11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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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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