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问题中所体现的冲突解决模式
@@ 导言
一谈到农民负担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计算农民负担的程度,然后再探讨其原因及解决办法.然而,对于这样的计算,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农民负担"重"(甚至"过重")的标准?当然,有时似乎可以回避这样的问题,因为,计算可以表明,农民负担"显然过重".如果农民的农业收成在扣除各种投入以及上缴的各种税费(即负担)之后,没有盈利甚至亏损,那么,农民负担就"显然太重"了.在这种情况下,无需论证何谓"重"何谓"轻",只需径直探寻原因及解决办法就可以了.但是,就算是完全消除了"显然太重"的情形,也并不等于解决了农民负担问题.所以,如果致力于全面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就不能回避农民负担轻重的标准及其确定机制.实际上,农民负担轻重与否,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绝对的标准,相反,存在的是主观的标准.农民有一个他认为"重"的标准,中央政府有一个它认为"重"的标准.同样地,地方政府也有它认为"重"的标准,这三个标准有时会重合,但总的来说,并不相同.而且,农民、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根据各自所认为"重"的标准而采取相应的行动.那么,当农民、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根据各自所认为"重"的标准而采取相应的行动从而产生相应的利益冲突时,究竟谁的标准会成为冲突解决时必须遵循的标准?问题的解答取决于与农民负担有关的具体的冲突解决模式.
农民负担问题、冲突解决、三个标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计算、利益冲突、解决模式、盈利、税费、上缴、农业、论证、亏损、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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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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