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以形式合理性为中心的若干思考
@@ 一、引言
非法律职业人员以法律职业者的身份参加与审判程序、行使司法职能的形式,可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jury)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Assessor)两大类.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包括"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和"小陪审团"(审判陪审)两种形式.大陪审团因组成人数较多而得名,其职责是控告犯罪和保护无辜,在检察制度建立以后,已不为英美国家所采用,故现在一般所谓陪审系指审判陪审而言,不再包括起诉陪审,[1]本文也从此惯例.小陪审团被认为是真正的陪审制,它是英美法系陪审制的核心和代名词(下称陪审团),由12人(最少是6人)组成,其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责任和陪偿额,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小陪审团、法治社会、功能、形式合理性、英美法系、陪审制、审判程序、大陪审团、刑事被告人、诉讼当事人、法律职业者、组成、制度建立、职责、职业人员、英美国家、司法职能、起诉、两种形式、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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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89-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