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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论与方法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条件和界限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现在,法学和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似乎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开篇之页都提出"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或类似表述),因此,被界定为"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1]的法理学似乎当然应该属于科学之列.但是,法学和法理学为什么是"科学"?它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科学"和"社会科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法学和法理学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认真把握法学和法理学的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的理论和方法两个面向,考察、论述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条件和界限.前一个面向强调法理学作为科学应该具有的社会理论内涵;后一个面向确定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或相对确定的范围.对作为科学的法理学的条件和界限进行审视,就是试图进一步明确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范围.

法律、理论学科、方法论、法理学、一门科学、界限、法学学科、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理论内涵、教科书、无边、审视、考察、基础、规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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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司法部资助项目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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