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模式下的中国民法法典化价值的、逻辑的与事实的考察
@@ 一、导言
迟发展国家在外部压力与国内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的双重作用下,以法律规定强制实现社会变革,并通过变革实现现代化,一般称为"变法模式",[1]它区别于现代化的最初动力产生于社会内部需要的"自发模式".前者如俄国1860年亚历山大二世废除农奴制改革,日本1868年的明治维新,中国20世纪初晚清修律等.后者如西欧民族国家形成后以法律形式对早已形成的制度和规范予以确认.我国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改革开放,也正是由于在国家面临外部的压力与挑战、国内原有政治经济体制所造成的迟发展问题和国内危机下,所进行的又一次伟大的"变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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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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