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596.2015.02.044
轻度重型精神病作为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婚姻法》禁止有关重型精神病人结婚,并将与有关重型精神病人的婚姻一概做无效化处理,此限制侵犯了精神病人及其配偶的婚姻自主权且与《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的规定不一致。根据实践状况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与无效婚姻制度的不同,区分对待严重程度不同的精神病患者,将轻度重型精神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可以平衡婚姻自由与婚姻秩序两大价值并对精神病人的子女和财产权利加以保护,是十分合理的。
精神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婚姻自由、婚姻秩序
DF551(民法)
2015-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2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