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596.2009.08.007
浅论当前我国立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然而学说不能替代立法,我国的现实法律制度已经呈现出一种特有的二元化模式,总体采债权形式主义,兼有债权意思主义,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也是我国的民事习惯、法律实践、社会现实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然而这种模式有利也有弊,因此我们说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议仍将继续,因而立法从这层意义上也替代不了学说,期待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完善.
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二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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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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