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825.2016.05.021
浅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为视角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刑事法治的重要原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第50条,是本次修改在人权保障价值方面的一个重要闪光点.本文将从理性、比较、历史和系统的角度分别分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比较域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从无到有的脉络.以期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有一个全面深刻的理解.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理性、比较、历史、系统
D92;D9
2016-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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