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825.2015.12.015
未成年人房产抵押效力思考——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相反判决为视角
2014年5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银行与某印花厂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抵押合同效力的判决,与2014年11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叶文浩与工商银行、叶妙洪抵押权纠纷案”中抵押合同效力的判决完全相反.这表明我国司法界对未成年人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存在很大的分歧.因此有必要厘清争议焦点,分析《民法通则》第18条与《合同法》第52条的适用,总结未成年人房产抵押的效力.
未成年人、房产抵押、效力、民法通则、合同法
D92;F83
2015-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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