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大学生就业实习的法律性质

引用
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现实致使大学毕业生联系工作单位的时间不断前移,多数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就开始联系工作单位,其中,少数在办理毕业手续前就找到工作单位并签订就业意向的,就成为特殊就业者。对这种特殊就业者,用人单位仍将他们视为实习生。本文将这种“实习生”称之为就业实习生。因为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对于就业实习这种情况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大学生在就业实习中的权益屡屡遭到侵害而且难以找到合适的途径维护。因此,分析大学生就业实习的法律性质就变得尤为重要。

大学生、就业实习、法律性质

P20;G72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4-34,3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知识经济

1007-3825

50-1058/F

2014,(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