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实务探讨
在新《公司法》颁布前,股权继承的相关立法近乎空白;理论界对于股权能否成为继承的客体以及如何继承分歧很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但基本倾向于将股权继承看作股权转让的特殊形态,类推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定.新《公司法》[]出台后弥补了有关股权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基本结束了理论界对股权能否作为继承客体的争议,但并未给该问题的解决画上一个完满的句号.相反,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导致该七十六条的规定无法解决实务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股东资格
D92;D9
2014-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