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果质量的司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在当前法院的相关案件审理中,由于法律规范较少且未具体化,因此法院在实际审判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存在着很多模糊不清的问题,文章即选取其中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果质量问题的判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部分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成果、专家鉴定
F28;D92
2014-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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