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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逾期举证失权制度若干问题之探讨

引用
《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并设置了逾期举证失权的法律后果。但立法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是应为逾期举证行为人之对方当事人提供救济措施以监督法院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的行为是否正当,及要求逾期举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是为免各地法院各行其是,立法宜明确法官在判断是否失权时应考量的因素;最后是为保障逾期举证失权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立法应建立及完善强制提交答辩状制度和举证告知制度。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逾期举证、失权

D91;D92

201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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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

1007-3825

50-1058/F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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